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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大亮点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时间:2008-06-02 Tag:合作社   鲜桃   桃子   水果批发   白玉桃   点击: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该法律有四大亮点。


明确法人资格: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解决了这一问题。郑文凯说,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受法律保护。

规范组织行为: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
  郑文凯说,过去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不太规范,农户、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

规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还专门设有“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郑文凯说,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在“三农”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和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精神。

创新体制机制:开辟建设现代农业的新途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改革中又一项十分重大的体制和制度变革。合作社通过服务将原本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环节链接起来,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
    郑文凯说,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将有力推进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完善和创新,使农村逐步构建起现代农业产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方面,具有对资金、技术、信息等诸多要素的集约集聚功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将给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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